-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性质:东营市收藏家协会是由全市收藏家、收藏爱好者和收藏组织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群众性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宝贵灿烂文化,保护民间文化财富和历史文化遗产,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团结广大收藏家和收藏爱好者,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开展各类收藏、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展现东营收藏界的时代风貌,推进全市民间收藏和研究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协会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拒绝一切有损于文化遗产保护的违法行为,在协会中树立良好的收藏道德风气,不断提高会员及广大收藏爱好者的鉴赏能力和科学研究水平。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东营市文化体育局的指导,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东营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办公地址暂定为东城东三路东营市艺术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发展个人和团体会员,建设一支以知名收藏家、鉴赏家、收藏爱好者为骨干的群众性收藏队伍;
(二)组织引导和支持会员及广大收藏爱好者的各类收藏、交流活动;
(三) 组织会员开展收藏学术研究,帮助解决全市收藏界在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四)举办各类学术研讨会、知识讲座及专题报告等活动。进行收藏知识研讨和交流,不断提高全体会员的收藏品位和素质;
(五)举办各类收藏品展览,普及和宣传有关收藏知识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弘扬祖国优秀传统文化;
(六)开展收藏知识和收藏品鉴赏咨询与服务活动;
(七)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重要研究成果;
(八)加强与兄弟地市及国内民间收藏组织和团体、研究者和收藏爱好者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九)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有关文化建设中的建议和要求,协助政府加强全市文化遗产特别是珍贵文物的抢救保护工作;
(十)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文化艺术品和文物的鉴定工作,拒绝赝品,反对文物违法经营和走私活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文物执法工作;
(十一)依法举办具有一定规模的民间收藏品交流会或展销会,配合主管部门培育和建立健康有序的文化艺术品及文物市场;
(十二)其它有利于本协会创新发展和不断壮大的工作与活动;
-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有较高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热爱收藏事业,积极从事各类收藏并取得一定成果;
(四)在全市收藏界具有一定影响,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研究鉴赏水平;
(五)遵纪守法,恪守业内道德规范。
- 会员入会程序:
(一)入会申请书;
(二)有本会两名会员或一名理事介绍推荐并填写会员登记表格;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请协会主席办公会审核批准;
(四) 交纳一次性会员费;
(五) 由秘书处核发会员证。
-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 ?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 入会、退会的自决权。
-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 向本会提供必须的个人收藏资料和信息;
- 维护本会合法权利和荣誉;
-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积极参与学术研究,撰写学术论文,并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如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经有关部门和司法部门认定有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的,经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后,取消其会员资格。
-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政策和任务;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同意后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 会员代表大会的名额及产生办法由本会主席团会议在广泛听取会员意见的前提下决定。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正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选举产生的秘书长为主要责任人并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讨论决定协会领导和理事提交的议案和建议;
(七)讨论决定和实施协会的重要活动及协会组织方面的重要事宜;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和聘任工作;
(九)审批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理事变更事宜;
(十)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的2/3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不设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副理事长,只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并组成秘书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长主持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主席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协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协会一般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在本会理事中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本会主席团办公会议,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代表大会的职权,并定期听取秘书长有关理事会的工作情况汇报。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或委托一名副主席)负责召集。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因工作需要,请当地有较高威望的领导或专家担任誉主席、顾问。人选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聘请,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政治素质好;
(二)有丰富的领导经验和社会活动能力,在全市文化艺术界、收藏界有较大影响,专业素质较高;
(三)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等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并且身体基本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但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东营市民间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协会内部可设立各类专业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协会秘书长提名,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协会主席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由秘书长任命。
- 会费及其管理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有以下来源:
(一) 会费;
(二) 接收捐赠;
(三) 政府及其他部门的资助;
(四) 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中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收藏事业的发展,任何个人、机构不得侵占和挪作它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经费和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届会员代表大会都应有秘书长或委托财务负责人向大会做财务工作报告。经费或资产来源于社会捐赠和资助的,其用途必须接受市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后,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十五日内,由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本协会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因完成其历史使命或根据国家特别规定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注销终止时,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主席办公会议核准并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提交原登记注册的民政部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资产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再开展其它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中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审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首届收藏家会员代表大会于2007年6月29日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东营市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
200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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